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学院设立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院长任组长,副院级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并统筹推进、协调、监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成员工作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
第四条学院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合法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
第五条学院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和社会。
第七条学院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省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国(境)外来校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除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学院实行依申请公开,并按规定给予答复。
第九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而未经批准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将妨碍学院管理目的实现的;
(六)属于学院及师生知识产权的,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七)学院各类协议中约定保密的。
其中第(二)项、第(三)、第(六)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条院长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院长办公室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各职能部门、院(系)等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学院主动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学院门户网站;
(二)会议纪要及各类简报;
(三)学生手册;
(三)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平台;
(五)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七)咨询会、听证会;
(八)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学院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信息公开意见箱。各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人,负责及时提供最新信息,办理信息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指南》)和《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目录》),并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各部门应根据《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范围。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在校内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主动公开的信息,遵循谁拥有谁报送、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院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经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信息内容报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院长办公室核准,院长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在相关栏目内予以公开。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汇编》(以下简称《规章制度汇编》)。《规章制度汇编》应置于各单位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有关单位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向学院申请获取信息的,必须提交《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除院长办公室外,各部门不得以学院或者其自身的名义受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各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级教育部门。
第二十五条学院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向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学院声誉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致使学院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或者致使学院被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初审:赵凯;复审:郭润坤;终审:沈冠娟)